详细内容
关于废止《律师资格考试办法》的决定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06年07月11日作者:司法部
2006-7-11
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6号
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》和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》,规定“国家对初任法官、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。”司法部决定:废止司法部于2000年7月26日颁布施行的《律师资格考试办法》。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二○○一年七月十二日